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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部委、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统一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

    第五条 学校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特殊情况采购四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按《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求,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必须施行政府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项目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用政采云竞价、校内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实施采购。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采购。

    (三)校内分散采购是指项目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1万-1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通过政采云择优询价采购,无法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的可通过线下集体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1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使用单位优先通过政采云平台询价,择优采购;线下采购的,各单位结合实际询价,择优采购。以上询价单备存。

    购置家具或单价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必须上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处组织实施。

    科研类耗材采购按照科研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基建处或后勤服务处负责,预算超过2万元的项目需通过集体询价的方式实施采购;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成立询价小组,结合实际择优采购。

    (四)特殊情况采购是指项目预算金额低于政府限额标准,且不具备学校集中采购条件,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如涉及实验用地、外资、合作办学、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等项目,应按照学校批复的有关文件实施采购;对于设备实施抢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理等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按照学校批复的有关文件实施采购;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经批准,采购部门不得随意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拆分规避相关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 国家及主管部门对采购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流程

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经项目单位完成立项及备案程序后,招标采购管理处依据吉林省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执行;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单位应提供进口货物论证材料。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流程。

    (一)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校内招标、线下集体询价三种采购方式。采购过程需要询价的,应综合考虑价格及服务因素择优实施采购并填写《白城师范学院询价记录单》。

    1.政采云平台采购:按吉财采购〔2020〕957号《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处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采购。

    2.校内招标采购:采购目录外或政采云平台没有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校内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可进行校内自行招标或校内委托招标,具体流程为:

(1)校内自行招标采购流程:由招标采购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相关流程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2)校内委托招标采购流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相关流程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3)原则上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线下集体询价采购:需通过线下集体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需由资产管理处或招标采购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审计部门进行询价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流程实施校内招标采购。

    第十条 学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单位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项目单位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是否予以废标的情况。

    (一)投标人经资格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予以废标;

    (二)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废标;

    (三)第一次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且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的项目,第二次招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做废标,继续开展磋商或谈判。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在校园网公示1天,如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验收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招标采购管理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白城师范学院合同管理行办法(试行)》要求,组织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项目单位及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后,应按中标金额履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确需追加经费的,追加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相关程序按照国家及省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处、财务处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人应当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二)工程类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人应当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泄露采购秘密,影响采购公平的;

    (三)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的;

    (四)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购活动中失职渎职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保密事项:

    (一)采购项目的标的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采购项目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白城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白师院字〔202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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