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统一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造价、设计、印刷、物业管理、法律咨询、媒体宣传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形式及限额
第五条 学校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特殊情况采购四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按《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超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行为。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采用政采云竞价或校内委托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三)校内分散采购是指项目预算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行为。校内分散采购一般采取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四)特殊情况采购是指项目预算金额低于政府限额标准,且不具备学校集中采购条件,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行为:
1.涉及实验用地、外资、合作办学、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等项目;
2.设备实施抢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理等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3.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特许经营产品、管制品项目;
4.科研项目外协、著作出版、文物征集、软件续费、学术讲座、培训等项目;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经批准,采购部门不得随意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拆分规避相关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 国家及主管部门对采购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流程 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经项目单位完成立项及备案程序后,招标采购管理处依据吉林省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执行。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单位应提供进口货物论证材料。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流程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政采云平台竞价、校内委托招标方式采购。
(一)政采云平台竞价采购: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要求,采购《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处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询价、服务市场竞价或框架协议方式进行采购。
(二)校内委托招标采购:采购《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外或政采云平台没有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类项目,通过校内委托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条 校内分散采购流程
(一)3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审计处等部门通过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二)3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优先通过政采云平台询价后择优采购;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购置家具或单价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必须上报资产管理处,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处组织实施。
非政采云平台采购货物、服务以及采购《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外货物、服务1万元(含)-3万元(不含)的;工程2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项目单位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至少应由3人组成,本部门配备纪检委员的纪检委员原则上应该参加询价小组),开展询价竞价活动,填报《项目单位询价记录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公章后作为财务报销的原始凭据。
项目单位在开展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白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白城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白城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及本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采购流程
特殊情况采购由项目单位遵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组织实施。 教学、科研类项目采购,教学、科研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验收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招标采购管理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白城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后,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一)《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或政府采购货物达到资产入账标准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白城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组织验收;未达到资产入账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组成为经办人、使用人、部门负责人。验收人应当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人应当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三)其他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验收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泄露采购秘密,影响采购公平的;
(三)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的;
(四)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购活动中失职渎职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保密事项
(一)采购项目的标的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重点参与、随机抽查、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白城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白师院字〔2024〕57号)同时废止。